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简报(第二十九期-电子版 )
发布时间:2015-3-11 10:17:55 点击数:1802
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
简 报
2015年第3期(总第29期)
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 201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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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政策导航
●农业部:加快推动农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行业信息
●安徽“出拳”监管民间借贷 融资担保新政3月1日试行
●辽宁沈阳市财政局积极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助资金
●浙江明令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P2P网贷业务
☆会员动态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召开年终总结表彰会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获“江苏省科技金融特色机构”
●苏州农业担保公司获评“2014中国最具公信力担保企业”
●苏州市再担保公司参加市经信委“银保合作”座谈会
●苏州市再担保公司努力支持困难中的担保机构
☆业务研析
●了解“担保家族”新成员
●论抵押担保存在的安全隐患
☆政策导航
农业部:加快推动农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当前,我国发展金融支农进入重要历史机遇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快速提高,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也打开了农村金融市场巨大发展空间。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各项部署和要求,适应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新形势,做好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农业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以及主要银行保险机构商定共同推进以下工作。
一、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试点
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共同选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较高、农村金融发展基础较好的部分省市,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试点,发挥各部门、各机构自身优势,协同配合,形成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的巨大合力。
二、加快推动农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
推动各地组建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专门从事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加快构建覆盖全国各省(区、市)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完善银担合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提高涉农业务的风险容忍度,合理确定银担合作门槛,降低利率,规范收费,简化手续,缩短放贷周期,扩大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农业信贷合作。
三、着力完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服务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大基层服务网络体系投入,不断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参保农民利益。鼓励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发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积极稳妥开展目标价格、气象指数保险等试点,鼓励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完善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创新农业保险与信贷结合的机制,加快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提升银行机构与保险机构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构建农业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和机构紧密合作的新机制
建立定期联系和合作协调机制,农业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银行保险机构互相通报交流农业行业政策、监管政策、发展规划、金融产品创新等信息,共享内部研究成果。加快建立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探索建立诚信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库。农业部门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名录,组织推荐优质农业项目,银行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推动基层农业部门加强与银行保险机构合作,签署合作协议,并在信贷项目筛选与技术把关,以及农业保险组织承保、查勘定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共同推动出台财政促进金融支农的重大政策
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奖补政策,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合作开展财政促进金融支农试点,探索通过担保费用或保证保险费用、利息、贷款风险金等进行补助,扩大“银行+担保”、“政银保”、“银行+风险保障金”等多种金融支农模式的推广范围。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来源:农业部网站)
☆行业信息
安徽“出拳”监管民间借贷 融资担保新政3月1日试行
近日,记者从安徽融资担保监管工作暨培训会议上获悉,安徽将于3月1日试行《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需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未来安徽将高度重视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运行,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办法》明确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经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首次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将有可能被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金额方面,“办法”中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其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5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除金融产品发行担保以外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除金融产品发行担保以外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贷款担保和金融产品发行担保等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
而融资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对近两年监管评价和信用评级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宽其他投资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35%。(来源:合肥晚报)
辽宁沈阳市财政局积极落实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助资金
为缓解辽宁沈阳市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融资贷款难问题,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发展,增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抵御担保风险的能力。2014辽宁沈阳市财政局采取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和落实市级配套资金等形式,支持中小信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经辽宁省财政厅和市政府批准,2014年度向全市符合条件的12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拨付1741万元风险补助资金,其中:省财政1175万元,市财政566万元。通过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解决了全市部分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为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创新、增加税收、吸纳就业、改善民生等发挥应有作用。(来源:沈阳市财政局)
浙江明令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P2P网贷业务
近期,针对P2P网络贷款平台危机频发的情况,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参与P2P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或为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进行担保,强调只允许为非关联平台进行担保。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表示,目前P2P网贷平台年化借款利率为18%-25%,远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和法律规定,违约可能大、担保业务风险高。而个别P2P网贷平台发布虚假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模式在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玩消失”,也存在平台倒闭风险。并且部分P2P网贷平台未及时发现或默许、甚至有意设计借款人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浙江省经信委在通知中明文规定: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股或参股P2P网贷平台,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任何名义从事P2P网络贷款业务,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贷款业务进行担保,以防范股东或关联方借P2P平台融入资金自用、甚至进行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
浙江省经信委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处处长谢建国表示,该通知强调的是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P2P网贷业务或为关联方建立的网贷平台做关联担保,并非完全“叫停参与”,相关机构仍然可以对非关联的P2P网贷平台进行合法规范的担保业务。“规定明确了做担保的机构不能自己做网贷,也不能给自己的关联方平台做担保,这里强调的是规范性和风险提示,不能被笼统地误读为‘禁止涉足’。”谢建国解释说。
业内人士分析,一度十分混乱的P2P网贷行业在引入“P2P+融资担保”的模式后,将投资人风险转嫁给担保机构,从理论上说提升了安全性和规范性。但由于缺乏明确、有效的监管,不少平台只是打着担保的旗号“充门面”,甚至有担保机构直接做起了网贷,这就使得此类创新金融仍存在巨大风险。而浙江出台的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当地P2P网贷及担保的规范性,尤其是能提升担保机构的风险意识和“禁区意识”。(来源:新华网)
☆会员动态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召开年终总结表彰会
2月15日,伴随着“高新区先进集体称号”的落地,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圆满召开了2014年度年终总结表彰座谈会,公司全体员工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上,公司总经理王峥阐述了苏州当前的担保市场环境,总结了担保公司2014年工作情况和2015年工作展望,会上多名员工作了交流发言。担保公司董事长王平同志充分肯定了担保公司2014年取得的成绩,并给先进员工颁奖。
2014年担保行业在整体经济下行的压力下饱受着寒冬之苦,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顶住压力,严控风险,创新开拓,迎难而上,保持稳健向上的运营态势,以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和发展轨迹,逐渐在这一轮残酷的行业洗牌中脱颖而出,迈着矫健的步伐走过公司十周年。截至2014年年末,全年完成融资性担保34.4亿元,年末融资性担保在保余额24亿元,非融资性担保年末在保余额2个亿,年末公司累计融资性担保总额过200亿元。年内为高新区内100多家客户提供了融资性和非融担保合计金额11.2亿元。在保科技类客户接近70户,其中新区40户,科技担保占比接近业务总额的30%。通过自身的努力发展,公司获得了2014年 “高新区先进集体称号”荣誉,并在2015年2月初被成功评为“江苏省科技金融特色机构”,取得“科技金融特色融资性担保公司”牌照,此举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对科技企业的综合服务,为区域经济的转型升级作出贡献。(来源: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获“江苏省科技金融特色机构”
日前,由江苏省金融办组织评选的“江苏省科技金融特色机构”名单揭晓,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凭借出色的经营业绩、创新的服务理念以及良好的风控管理等优势,成功入选全省特色担保机构名录,成为全省仅有的10家特色担保机构之一。
该公司是苏州高新区首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是苏高新创投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作为国有担保机构,新区中小担保牢固树立与服务企业“相伴而行,相携成长”的发展理念,着力破解区域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难题,十多年来已累计为2500多家企业提供担保超过200亿元,有力地扶持了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为配合区域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公司近年来还不断加大科技担保力度,加快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结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特点的设计推出了“创投贷”、“统贷通”、“中小科技企业集合票据担保”、“新三板助力贷”、“文创贷”等系列融资产品。2014年公司科技型企业在保余额达到7亿元,在保客户70家,科技担保业务占比接近总额的30%,涉及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医疗器械等多个新兴产业与行业,为促进区域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此次获奖是公司十多年来持续优化经营,提升服务,创新发展的结果,公司为“AA”级行业资信评级,并多次荣获“苏州高新区科技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苏州市十强担保公司”、“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六十佳”、“中国担保辉煌先锋20强”等殊荣。(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苏州农业担保公司获评“2014中国最具公信力担保企业”
1月18日,苏州农业担保公司参加中国第二届财经领袖年会,并在此次主题为“新改革 新希望 新梦想”的年会上,被评为“2014中国最具公信力担保企业”。
2014年我国经济正在进入新常态。在这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下,苏州农业担保公司始终坚持“惠农利民、保障农业、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宗旨,严控风险,服务三农,业务覆盖全市59个乡镇和118个行政村,2014年在保余额86.27亿元,其中涉农类项目在保余额达77.4亿元,占总量的89%,真正将资金引入三农和城乡一体化建设中。
在近八年深耕三农,艰苦创业的过程中,苏州农业担保公司培育了稳定的客户群,创出了品牌,赢得了信赖。今后苏州农业担保公司必将以蓬勃的发展态势,实现新的跨越,为苏州三农事业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来源:苏州农业担保公司)
苏州市再担保公司参加市经信委“银保合作”座谈会
2月9日,苏州市再担保公司张耀良副总经理带队参加了市经信委和交行苏州分行共同组织的“银保合作”座谈会。市经信委领导、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及苏州国发、农保、昆山创业等10多家国有担保公司应邀参加。
会上,苏州市再担保介绍了再担保公司 “完善担保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业务开展情况,各担保公司就市经信委推出的《苏州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担保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热烈讨论,该讨论稿旨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体现了市再担保再担保分险增信的功能。最后,各参会担保机构也对加入再担保体系情况并就各自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交流。
这次会议对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担保风险分担机制提出了新的建议和设想,对苏州市再担保体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再担保将吸收这次会议的成果,调整发展思路,优化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不断创新以构建更具有活力的再担保体系,更好地支持苏州担保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来源:苏州市信用再担保公司)
苏州市再担保公司努力支持困难中的担保机构
截至2014年底,苏州市再担保公司实现再担保在保余额86亿元,目前在保项目数2885笔,受惠中小企业超过2000户。成立以来,公司累计承保882.7亿元,累计项目数超过19400笔,累计受惠中小企业超过7500户。
2014年,公司注重与担保机构抱团取暖:一是积极优化银担合作环境,为加入再担保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支持;二是加快探索建立银担合作新模式,推进“风险共担”新机制;三是再担保合作机构实现了大市范围的全覆盖,我市再担保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2015年,苏州市再担保将继续注重提高服务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并探索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帮助其盘活不良资产,适度进行资金流动性救助,以加强对苏州担保公司的服务;完善并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政策,创新共赢的银担合作新方式,开发体现再担保优势和特色、服务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新产品,防范发生地区、行业系统性风险;争取更多的银行加入“风险共担”的健康银担合作体系,推动金融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推进并试点与苏州银行合作的惠及民营担保公司的增信项目,有成效后加以推广。 (来源:苏州市信用再担保公司)
☆业务研析
了解“担保家族”新成员
近年来,国际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市场逐渐出现一种全新的担保物权类型—“所有权转让担保”。在“所有权转让担保”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再像传统担保合同中被称为“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而是被称为“转让方”与“受让方”。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担保物(一般为政府债券或现金存款)的完全所有权,受让方可以基于所有权完全地、不受限制地使用并且可以自由出售、质押、处置担保物;但是,受让方负有返还与担保物等值的可替代资产的义务。简言之,担保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受让方,转让方对转让的担保物财产不保留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并没有规定“所有权转让担保”这种新型担保物权方式,且《物权法》第5条确立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那么,如何处理新型物权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之间的冲突呢?理论界主张,“所有权转让担保”这种担保方式不属于法定的物权担保方式而不适用《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否认其合同的法律效力,应主要由《合同法》等其他法律规范来进行调整。在司法实务界,法院一般倾向于将设定“所有权转让担保”的合同转化为借款合同,承认其合同效力,促成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商业银行在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若是金融合约的债权人,也可视情况选择运用这种新型担保方式。但是,在选择适用时也应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在进行合同安排时应就“金融合约中可以明文规定,当事人有关合同担保方式的特别约定优先于《物权法》第5条优先适用”等事项予以明确。
此外,应着重在金融合约中约定“所有权转让担保”的转让方式、转让期限、返还方式、返还期限、优先受偿条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所有权转让担保”的各种规则。其中,用于合同担保的担保物必须具有良好的可流通性、可替代性和可交换性,以保障债务清偿;对交易对手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防范事后交易对手以欺诈之名主张合同效力瑕疵。(来源:中国城乡金融报)
论抵押担保存在的安全隐患
相对于担保公司而言一般的企业反担保,当然更愿意接受房产抵押担保,似乎那样更有保障也更安全,而当今的社会状态下可以说是风险无处不在,抵押担保也很难得到保障。
第一:抵押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由于企业的失信和信贷办理手续中的疏忽让银行增加了不少坏账,所以各大银行的操作流程都有所变动,原来担保公司跟银行协商,可以要求银行先给我们敲出办理抵押所需要的合同,等房产中心受理后通知银行放款,现银行规定必须合同生效、放款后才能给到担保公司正本合同,由于银行的审批手续比较繁琐,所以时间上有所延长,即便担保公司在受理业务前去房产中心查询过房屋是否被查封,也不能保证在银行审批到放款期间内不被法院查封,这无疑让担保公司又多承担了一份风险,以当下的状态即能配合银行的规定又能保障担保公司的利益,只能是时间上面跟紧,务必做到房产查询、银行放款、房产办抵押在
同一天完成,这样才能更有效的降低风险。
第二:抵押物处置过程存在的风险
抵押物在已经被抵押的状态下,如果抵押人遇到经济纠纷,法院仍然可以查封此抵押物,只是在处置这些抵押物的时候,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别的债权人。
在抵押业务中,虽然我们要求借款方提供抵押的房产必须是第2套房,但大部分都是居住房,万一借款方还款出现问题时,这抵押物处置起来也不是件容易的事,从法院起诉到抵押物的拍卖处理,需要一个很长的等待期,如今整个社会经济出现滑坡,那么多新开发的房产都纷纷降价,更何况抵押物都是比较老的房产,房型和小区环境都不如新开发的房产,拍卖时候除了降低价格没有别的优势,那样又存在了一个成本损失的可能。(来源:吴江恒泰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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