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简报(第四十三期 - 电子版)
发布时间:2016-6-13 10:06:24 点击数:4660
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
简 报
2016年第5期(总第43期)
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 2016年5月8日
目 录
☆政策导航
●发改委:推动金融机构加大重大建设项目支持力度
●江苏省财政厅发布通知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有望年内出台
☆行业信息
●山东将组建省级大型融资担保机构
☆商会要闻
●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召开2016年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
☆会员风采
●苏州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晓红一行
到访深圳高新投
●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荣获“2016年度张家港市
百家骨干企业”的荣誉称号
●高新担保加强对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工作
☆业务研析
●融资担保实务中的土地抵押法律风险分析
☆政策导航
发改委表示:推动金融机构加大重大建设项目支持力度
发改委投资司近日召开金融机构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座谈会,向有关金融机构介绍专项建设基金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推介专项建设基金项目,鼓励银行积极跟投跟贷,以进一步发挥专项建设基金的拉动带动作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邮储银行介绍了各自负责的专项建设基金工作情况,银监会政策研究局有关负责人向参会银行提出了具体要求。
参加会议的银行还有中国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12家全国股份制银行。参会银行表示,此类项目融资推介方式很好,将尽快部署落实,积极支持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与会银行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一是有关银行可从其贷款项目中,积极推荐符合专项建设基金要求的优质项目,纳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二是希望各地发改委也能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接,便于银行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三是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等希望发挥自身优势,与发改委开展多种方式合作,通过政府投资与银行资金的有机结合,创新投融资方式,积极扩大合理有效投资。
发改委投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去年以来,发改委积极开展政银企社合作对接,与金融机构加强联系,包括联合银监会、保监会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加大重大工程建设支持力度,联合开发银行加大开发性金融对PPP项目的融资支持,特别是会同国开行、农发行、邮储银行开展专项建设基金工作,取得了很好成效。今后,发改委将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在政策解读、项目推介、投资形势分析、投融资管理创新等方面,进一步与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加强交流合作。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发改委主任徐绍史表示,要进一步用好专项建设基金这一政策工具。按照国务院的部署,专项建设基金于2015年推出。发改委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开行、农发行和邮储银行发行专项债券,设立和投放专项建设基金,以资本金的方式投入具体项目,支持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的重点领域的项目建设,特别是补短板的一些项目。
《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提出,充分发挥专项建设基金带动作用。按季度安排市场化方式筹措的专项建设基金,保持适度规模。积极推动社会资本跟进,发挥投贷结合效应。牢牢抓住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创新政府性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着力补短板,扩大有效投资。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日主持召开部分省(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形势座谈会时指出,中央预算内投资上半年要全部下拨,用好专项建设基金,扩大地方政府性债务置换规模,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推动新开工项目尽快落地,保持有效投资强度。(来源: 中国证券报)
江苏省财政厅发布通知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
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
若干意见相关政策的通知
苏财金〔2016〕19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促进了金融服务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支持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落实我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结合《意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意见》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部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政策,增强地方财政统筹能力对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和奖励资金,省财政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各市、县财政局要履行审核主体责任,统筹使用奖补资金,按要求向相关金融机构兑现上述各项政策,并将奖补资金拨付的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接受监督。实施奖补资金切块下达政策的范围包括:
(一)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
(三)县域金融分支机构设立奖励政策;
(四)新型金融组织设立奖励政策;
(五)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政策。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政策性担保公司设立奖励政策和场外资本市场发展奖励政策,仍按原渠道上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二、建立财政资金增信措施,增加金融产品有效供给
(一)巩固和扩大“江苏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贷款”(简称“小微创业贷”)产品,增加融资支持基金规模,将其覆盖到全省。全面推进“两无四有”(即无抵押、无担保,有订单、有现金流、有会计核算、有纳税记录)的审贷标准,支持小微企业获得低成本、高效率的贷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覆盖面,实现省内市、县全覆盖。对达到规定放大倍数、规范操作的资金池,适当增加省级财政配套,增强其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能力。
(三)试点开发“农业保险贷”产品,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以农业保险保单质押为基础,通过省级财政资金提供增信措施,带动金融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易获得、低成本的惠农金融服务。
三、完善奖补政策措施,提升财政资金效用
(一)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每年度对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情况进行考核,当其在省内投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三类贷款的增速高于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省财政对增量贷款部分按不高于1‰的标准给予相应贷款风险补偿。
每年度对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信贷投放情况进行考核,当其在省内投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三类贷款的增速高于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省财政对增量贷款部分按不高于1.5‰的标准给予相应贷款风险补偿。
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微企业、涉农、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发挥其服务快捷的优势和市场补充作用,对其发放的小微企业和涉农、科技型企业贷款,省财政统一按季均余额不高于2‰的标准给予相应贷款风险补偿。
将小微企业转贷基金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对于转贷规模、转贷利率符合规定的,省财政按其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不高于1.5‰的补偿标准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建立对转贷基金的考核奖励措施。
(二)完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合作,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模式。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涉农、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按其担保业务的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3‰的风险补偿;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和涉农类、科技型企业再担保业务,按其再担保业务的季均责任余额给予不高于1.5‰的风险补偿。
(三)鼓励场外资本市场发展,继续对省内中小微企业实施挂牌奖励政策。对省内企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财政根据挂牌企业数量,给予每家挂牌企业不超过30万元奖励,2017年及以后挂牌的企业,不再予以奖励。促进地方股权交易市场发展,打造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对于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400家符合条件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家挂牌企业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四)鼓励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金融机构承销并成功发行银行信贷资产、企业专项资产、政府类项目等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于符合条件的,由省财政按发行规模、发行费用、发行期限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财政奖补。
继续贯彻执行《意见》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苏财金〔2014〕56号),《意见》及其补充通知中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16年兑现上年度各项奖补资金时予以实施,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效用,促进金融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
(来源:江苏省信用担保协会网站)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有望年内出台
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力争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共有6项37件。其中包括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
按照立法计划,由银监会起草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是“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旨在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这意味着,业界期盼已久的“家规”终于有望落实。去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详细规定了行业准入门槛、监管方式、退出机制等内容。
某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行业内长期存在着的“多头监管”的现象。
2011年6月,银监会等八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有效地促进了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但八部委联合监管也存在着权责不清的“监管真空”现象。
而另一方面,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融资担保行业加速“减量增质”。
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迅猛,但担保机构数量过多仍然是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融资担保公司7898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255亿元,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机构有75家,平均注册资本仅为1.17亿元,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信用能力严重不足。
此前,北京市融资担保业协会会长、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段宏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真正减少融资担保机构数量,需要从监管和市场倒逼两方面入手。而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来源:国际金融报记者)
☆行业信息
山东将组建省级大型融资担保机构
山东省政府近日下发意见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提出力争到今年年底前,每个设区市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1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2017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其中GDP总量达到300亿元以上的县(市、区)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山东省提出,争取在省管机构层面组建一家资本实力雄厚、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大型融资担保机构,为构建山东省统一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创造条件。而且,山东省还计划设立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省级预算安排、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和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3年筹集资金10亿元,吸引社会资本使基金规模逐步达到40亿元以上,以股权形式出资参股省内主要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对省、市、县(市、区)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优先给予支持。
在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方面,山东提出,小微企业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向融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融资担保机构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快速出具保函。(来源:济南时报)
☆商会要闻
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召开2016年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
2016年4月11日下午,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在金都饭店会议室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会长办公会议,会议由杨丽会长主持,副会长沈建初、王峥、周军、张涌、姚辉及副会长单位主要负责人祝经湛、金灏等参加会议,市经信委王济副处长、市工商联范崇德处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主要讨论并修改了商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对2015年度信息统计员的表彰名单,讨论并通过商会新增补副会长单位的提议,讨论并通过关于调整商会会费收取标准方案,交流了近期本单位、本地区融资担业发展所面临的情况和问题,同时对2015年苏州市担保行业的发展及商会的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来源:商会秘书处)
☆会员风采
苏州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晓红
一行到访深圳高新投
2016年4月20日下午,苏州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庄晓红一行到访深圳高新投,集团总经理刘苏华、副总经理杨松柏会见来访嘉宾。
会议上,刘总对庄总一行的到来表示欢迎;随后,杨总向到访嘉宾介绍了公司的发展沿革、股权结构、核心业务等方面内容。杨总指出,深圳高新投是深圳市委、市政府为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担保机构,也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深圳高新投将信用资本理论应用于具体业务实践,提出了“投资与担保联动”的理念;通过积极探索新业务,发挥多业务板块的协同效应,锻造出了企业自初创期到成熟期的完整投融资创新服务链条。刘总还向嘉宾介绍了深圳高新投现有业务的发展情况,并就企业的未来发展谈了个人看法,他指出: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企业将会通过经济周期的自然“出清”,调整培育出未来的优势企业并逐步实现市场的健康发展。
庄总听完介绍后,也介绍了苏州农业发展集团的基本情况。他指出,苏州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2007年5月成立的苏州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注册资本12.3亿元;公司成立以来,致力于苏州“三农”及城乡一体化项目的资本运作,逐步发展了以农业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创业投资为主线的农村金融产业链,和以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交易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农村实业产业链。
最后,双方就担保与投资的关系、担保业务发展理念、员工薪酬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并针对融资担保业务天然具有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等”的特点,就担保机构的未来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来源:深圳高新投集团)
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荣获“2016年度
张家港市百家骨干企业”的荣誉称号
4月22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向张家港金港担保公司颁发了“2016年度张家港市百家骨干企业”的荣誉称号,这是张家港市委、市政府给与金港担保的高度信任和认可。金港担保一直秉承着“服务为主、盈利为辅”的核心理念,遵循“用心、用功、奉献、发展”的工作方针,按照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对金港担保的定位要求,满腔热忱、坚定不移地把“履行社会责任”贯穿于公司业务的各个环节,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努力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和服务新兴产业发展,助力小微企业迅速成长,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腾飞贡献绵薄之力。(来源: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高新担保加强对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工作
2016年4月13日下午,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开展了一场关于对入职新员工的培训,分别从行政和业务角度展开。参加此次培训的新员工有4人。行政部潘经理首先对新人的到来表示欢迎,随后就《员工手册》进行详细解读,介绍了公司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等员工行为守则,并且对涉及新员工切身利益的公司薪酬、福利、考勤及休假等制度进行逐一说明,以及规定了新员工在任职期间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帮助新员工更快地融入团队,愉快地开展工作,共同推动公司发展。此外,业务部姚经理分享了多年来从事担保行业的实战工作经验,从担保行业分析、担保种类、担保阶段和“三看三问”调查法四个方面具体展开,由点及面、层层深入。让新员工对担保行业有了更全面深入的了解,从而为以后的工作指明方向,奠定基础。(来源: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业务研析
融资担保实务中的土地抵押法律风险分析
当前信贷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中,土地抵押作为一种常用的(反)担保措施,其优势十分明显,但是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风险点。这些风险存在一定的共性,小编基于融资担保行业实务操作中处理土地抵押实践,结合《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对土地抵押实务操作中的一些法律风险及其控制策略归纳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有效性分析
《物权法》从正反两个维度对土地抵押做出了规定:一方面《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置抵押。另一方面,也明确土地所有权、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1、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3、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4、依法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4、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同时抵押)。<对于乡镇、村企业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过程中的具体风险,以后会设专题进行分析>
二、有关“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法律风险分析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立法者的初衷是希望抵押人的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抵押权人。即,所谓的“房地一体化”原则。但即便如此,法律也没有对房地分别抵押的法律效果做出明确规定,学术界对于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也是众说纷纭。在实践中,由于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完善,建筑物抵押和土地抵押分属两个部门管辖的情况仍然存在。因此,无论是在法务部门前期的尽职调查中,还是业务部门后续土地抵押办理登记的过程中,需要将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抵质押情况进行统筹考虑,需要事前对当地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统一办理登记还是分属不同部门管理进行摸清,对于所抵押的土地价值也要结合地上建筑物是否涉及抵押、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三、划拨土地抵押的法律风险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常情况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在政府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分配和调整的过程中,经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取得的。因此,划拨土地进行抵押时,设置了一系列的限制性条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均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是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无论是对于前期的土地价值评估,还是后续的土地抵押追偿,如果抵押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则需要将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列入考虑因素,在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予以剔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在实际的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划拨土地手续复杂、受政策影响大以及土地出让金补交的数额不确定、风险敞口大等因素的影响,实际上不建议接受此种担保方式。(来源:融资担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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