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业务中应收账款质押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0-3-11 11:28:09 点击数:4404
随着新《物权法》的出台以及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已经从理论变为现实,但是在实践的道路上,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应收账款质押实际上是以一种债权担保另一种债权的实现,最终依赖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责任财产多少,作为反担保措施,显然不如以特定有体物担保安全可靠,实质带有信用担保的痕迹。因此,在运作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时,必须加强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管理。
第一、在设立质押担保前应对应收账款进行审慎选择和必要的审查,具体包括:选择较为可靠的优良应收账款如第三债务人为资金雄厚、运作规范的名牌企业等,应尽量避免集中于贷款企业的某一客户,同时在区域选择上应选择本区域的企业;对产生应收账款的相应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送货单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和核实(必须原件核实);调查、评估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影响追索权的条款或风险(如分批付款中的所有权转移条款);查询公示登记系统及其他互联网站,以了解应收账款上是否存在在先权利或其他瑕疵。
第二、应当重视登记手续的办理及应收账款质押法律设计。根据《物权法》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以在法定机构办理登记为设立要件,因此在签署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后,应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为加强对应收账款回款的监控,防止出质人转移回款,逃避债务,实际操作中,应要求出质人在银行开设出质应收账款回款专户并接受债权人监管,同时要求第三债务人作出知悉质押事项的书面确认和付款至指定账户的承诺,并与第三债务人签定反担保保证合同,根据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年交易金额,应收帐款回款周期等因素,合理设定反担保金额,如年交易金额3000万元,回款周期4个月,反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为宜,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业务提供实质保障。
第三、应加强保后跟踪检查。质权人虽对应收账款质押享有质权,但应收账款仍处于出质人的管理之下,并且出质人是否依约管理应收账款将直接影响到应收账款质权能否最终实现。因此,除应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明确有关出质人义务外,质权人还需要对出质人加强事后监督,以及时发现并制止其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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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
2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