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初探
发布时间:2010-6-25 8:24:11 点击数:39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物权法》中使用了四章的篇幅对担保物权进行了规范,对于担保机构担保或反担保措施的设置起到了极大的指导性作用。其中在《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节第二百二十三条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对权利质押标的种类做了描述,开创性地将应收账款列到了可质押权利标的行列中,充分考虑到了现有市场经济环境中应收账款的比重,为广大中小企业对外融资拓宽了渠道,也扩大了担保机构对反担保措施设置的范围,可谓一举两得。现就结合《物权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装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的若干事项进行论述。
一、应收账款的概念及种类
1、应收账款的概念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上述概念中包含了4层含义,其一,应收账款的产生只能是基于“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要求义务人给付的权利;其二,对于给付的标的只能是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对于履行一定行为等债权是不能够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标的的;其三,对于质押债权时间的范围,不只是现有的金钱债权,而且可以将时间向以后推进,即使是将来产生的金钱债权,只要双方约定质押,也能产生法律效力;其四,对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或票据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排除在可质押的范围之外,因为其已经作为单独的权利质押标的存在,不适用应收账款的规定。
2、应收账款的种类
应收帐款的概念虽然比较明确,但是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什么才是符合概念要求的,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登记办法》中采用了列举的方法对应收帐款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该条涉及到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登记的效力问题。
《担保法》原先规定了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并不当然有效,需要办理了相应的登记后方有效。此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抵、质押权人的权利,《物权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了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明确了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时生效,双方可基于此合同主张各自的权利。
质押合同产生效力,但并不当然就说明质权人取得了质权。质权是否生效取决于质押当事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办理了质押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只有在征信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时,方取得质权。《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应收账款重复质押的效力
现实生活中,企业对外应收账款的数额一般都会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资金的回笼,进而影响到企业流动资金的使用,所以才会导致企业在生产运转中要求向银行提出借款的请求。尤其是广大的中小企业,为了开拓市场,很大程度上会以灵活的付款方式来打开客户群,形成更大的应收账款。现在法律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押,对于广大企业来说是好事情,但是应收账款能否重复质押哪?质押权人在选择质押标的的时候,希望质押物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其债权的偿还,因此都会将质押物进行概括性描述,将质押人所有的应收账款一股脑的都作为将来实现债权的标的,因此便会产生,质押人以较大的应收账款保障的只是质押权人较小的债权,若不允许应收账款的重复质押,会影响到质押人的发展,也发挥不了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所以,在《登记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同一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多个质权。而多个质权之间是根据其在征信机构登记设立的时间先后来保障各自债权的实现,只有在前者全部债权得以清偿后,登记在后的质权人才能行使其优先受偿权。此规定即保障了质权人的权益,也方便了出质人利用应收账款对外融资。
3、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
应收账款原则上在出质期间,不能转让,主要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权益。质权的设置就是为了将来能够在债权无法偿还时,能够以质物来优先实现债权,因此,若在出质期间,出质人要求转让质物,质权人处于自身权益保障力度的考虑,也会同意出质人转让其应收账款。在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为了将来债权的顺利实现,对于转让应收账款所得,限定了其流向,要么用于提前清偿债务,要么向提存部门提存,等到将来质权人债权无法归还时,再以提存价款偿还相关债务。
三、应收账款登记协议的内容
应收账款质押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合意,基于合作的基础,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使得质权生效。而对于质押登记,《登记办法》中明确指出需要在质押合同之外,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再签订质押登记协议,对于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主要协议内容有:1、质权人和出质人已经签订了质押合同,这是办理质押登记的前提,也只有双方明确了要将相关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后,方有办理登记使质押权利生效的结果;2、双方约定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登记公示系统版本是单方申请的,因此必须将登记的事项由一方来承担,基于权益保障的考虑,由质权人来办理登记最为稳妥,这就需要双方对此事项的认可,不会将来因为办理登记的问题而产生纠纷和责任不明确;3、出质人自质押登记起四个月之内已经告知质权人所有有效的出质人名称,或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所有质押登记内容的真实合法性都由质权人来核实,所以为了保护质权人的权益,对于出质人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来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合法,而能够使得将来质权人质权的顺利实现;4、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只有在此项履行后,相应的权利义务才能归属到各自的名下,登记也才能真正的生效;5、主债权金额等与主债权相关的内容,这可以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将债权相关内容在登记协议中明确,建议质权人可以将登记协议和质押合同进行糅合,即明确了登记事项,同时也将主债权内容进行了公示,避免了将来产生纠纷时对于主债权的举证。
四、应收账款登记中的若干注意事项
1、质押登记的期限
质押登记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事情,《登记办法》就对于如何约定登记期限的权利赋予了登记一方,也就是质权人,由质权人根据主债权情况进行约定,登记期限是以年为单位,也就是说最短登记期限为一年,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登记期限届满后,不需要登记一方注销,质押登记自动失效。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但需要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申请,对于申请展期的次数没有限制,每次展期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并且在展期申请时,也要提供双方就展期事项达成的协议。
2、出质人信息的收集
《登记办法》明确规定质权人、出质人应当填写有效证件等,若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事项是由质权人来操作,因此在登记过程中,质权人的责任更为重大,不仅是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负有不影响他人权益实现的义务,就需要更为谨慎的收集出质人相关信息,确保登记事项的真实性,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3、质押登记的变更
在出质期间,若发生了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情况,需要质权人及时地在公示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变更时效为变更内容发生之日起4个月,若质权人未能及时变更,则质押登记自动失效,将影响到自身权益的实现。
4、应收账款的描述
对于质押应收账款的描述,可做概括性描述,也可做具体描述,只要描述能够达到可以确定所出质的应收帐款的目的就可以。具体性描述较为详尽,如“某某公司在
5、质押登记注销登记
质押登记到期后自动失效,但是若在出质期间,质权人可依据《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出现以下情况之日起10日内在公示系统上办理注销登记:(1)主债权消灭,如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按时归还借款;(2)质权实现;(3)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4)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6、质押登记的异议登记
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登记,此间,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若质权人不同意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办理异议登记,征信中心将异议登记事项通知质权人,同时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不起诉,则征信中心撤销该异议登记,若该异议成立,征信中心则根据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在异议过程中,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撤销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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