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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诉讼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10-11-2 9:40:28 点击数:230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诉讼已成为解决个人、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但是恶意当事人往往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或以其他隐秘的方式处置财产,权利人胜诉后也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判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让法院控制住债务人的财产,使自己变被动为主动已成为当事人的必然选择。大多债权人通过诉讼保全可快捷实现债权。但法院在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比如债权人请求法院查封、冻结债务人50万元资产就应提供50万元的相应担保。债权人因各种困难无法提供担保,这就急需有实力的投资方暂时提供担保。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本人根据法律规定来谈谈这类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概念: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可能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使以后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判决前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情况作出裁定,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转移财物的措施。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的保全裁定,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被扣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这种担保就叫诉讼保全担保。目前可分三种。
现金担保:是申请人提供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这是最简洁和最有效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实施简便,一旦因申请错误赔偿损失的时候也有利于执行,但这类担保方式对申请人自有资金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涉及金额较大且申请人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这类担保方式往往并不能顺利进行。
财产担保:这是申请人提供一定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这里的财产既可以是申请人自己的,也可以是第三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这既是财产担保的法律依据,又是具体的操作规程。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可抵押资产要求较高,故这种担保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保证担保:是以自然人或法人的信用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一般包括自然人担保和企业担保。在实践操作中此类担保主要由信用较好的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为主。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现金担保及财产担保由于对申请人自身资产实力需求较高,如一旦涉及金额较大这类担保方式也往往不能成型,所以由专业的担保公司担保成了申请人最简单有效的方式,对于担保行业来说此类担保目前市场需求量较大,如在授理时加强审查流程并完善各项手续从而有效控制风险,此类业务的开展可为担保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
(来源: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