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小企业资本弱化行为对担保风险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0-11-2 10:16:11 点击数:2113
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在所投资企业的资本中降低权益资本(自有资本)的比重,提高债务资本(借贷资本)的比重,以债权方式替代股权方式进行的投资。资本弱化原主要是广泛被外资企业利用以达到避税的措施。但按照其债权替换股权的实质,资本弱化在实务中其实也被许多中小企业所使用,并表现为多种方式。而资本弱化对实施资本弱化的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都存在着一定风险,对于信用担保机构也不例外。
一、中小企业资本弱化行为的目的及形式
中小企业资本弱化的最直接目的与其他类型企业相同,都是通过债权替代股权,从而使得企业所得税负降。但其根本目的是利益输出和风险转移。资本弱化行为中的债权人一般就是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是实际控制人的利益代表,直接参与了企业决策。一方面以债权方式进行投资可以有相对固定的利率回报,而且利率水平还可以进行操纵调节。另一方面债权投入企业后,资金进出企业比较灵活,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的需要而进出,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根据经营风险而灵活调度。因此这部分原应承担资本金风险的资金实际承担的风险小于一般债权。
中小企业来自外部的财务监管较弱,账务处理不规范。资本弱化的形式也不仅表现为账面的以债权代替股权的方式。由于存不入账收入和多结转成本等行为,部分资产的体外循环。实际进入企业营运的资产可能并未在企业账面上体现,但这部分资产对于一般债权人甚至实际控制人以外的股东而言,也形成了企业负债,因为控股股东在享受这部分资产收益并直接支配这部分资产,这些资产也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发展,以投资拟上市中小企业,待上市后获取资本利得为目的的投机资本盛行。部分经营状况较好的中小企业成为他们的追逐对象。但毕竟中小企业的经营和上市均有较大风险,这部分股权的背后往往带有对赌条款,其中包括固定回报和合同期后退出等等减少投资方风险的条款。名义为股权,但并没有承担完整的股权风险。这种方式虽然没有将股权以债权方式投入,但由于这部分股权约定的风险较小,这其实也成为一种比较特殊的资本弱化行为。
二、企业资本弱化行为对担保风险的影响
企业实际控制人通过资本弱化将资本收益固定,同时将风险转移给其他小股东和一般债权人,通过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将其实际承担的风险锁定在以股本名义出资的范围内。净资产是债权的风险保障,净资产减少后,对于企业的担保方而言无疑风险大为增加。
资本弱化行为可以将债权利率调高,也可能将其调低。通过调低利率,可以提高企业盈利水平,提高净资产回报率。从而使外部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预期时产生错觉。特别是存在账外的资本弱化行为时,当体外循环资产将一部分收益纳入账内体现时(实质也是利率调低),由于其债务并未在企业账面体现,因此其利润水平更具迷惑性。如果没有考虑这一因素,以收益法判断股权价值,对于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方式的担保业务可能带来价值高估的风险。
对于带有固定回报和退出条款的股权投资而言,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风险或者上市无望,出资人往往会根据当时的约定或者其他方面的影响力,尽早将资本撤出企业以减少损失。这无疑对于企业的资金结构带来重大影响,大大增加了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担保项目的风险相应增加。
三、资本弱化行为的担保风险控制对策
首先,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资本弱化行为。分析企业负债结构,了解银行外重要债权人身份,与主要股东关系。调查是否存在重要账外资产,其的报告的利润水平与其资产规模是否匹配。分析股东结构,调查控股股东以外的股东持股目的。对于风投创投性质的股本,分析投资协议条款。
其次,通过反担保化解。企业经营者为了说明自身负债率不高,往往会主动将企业对股东的债务或员工的债务指出加以说明。对此可以要求实际控制人和相关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而达到限制其风险转移的目的。对于账外资产的情况,大多数经营者也会加以说明,但由于账外资产产权不明,要核实其规模的难度较大,但这部分资产由实际控制人掌握,因此也必须通过连带保证责任的形式加以限制。如果存在账外资产,又计划将股权质押作为保证方式,就要考虑是否存在股权价值的高估。对于带有固定回报和退出条款的占比较小股权投资,投资方一般不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则可以将其折算为负债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将担保到期日控制在其资本退出日期之前。
再次,对于自称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法人地位独立健全而又存在重大资本弱化行为的企业,相关利益方不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担保风险较大,可以考虑回避。
来源:苏州国发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