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关系的建立
发布时间:2010-11-2 10:21:19 点击数:1956
一、担保机构应注重自身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指的是担保机构承担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履行代偿债务的意愿。承担风险的能力主要是指担保机构的资本规模、资本质量以及政府或股东的实际支持。没有一定的资本金规模,就没有承担相应担保风险的实力;资本的质量不高,如用一些无法变现或明显贬值的资产充作担保资本,会使资本规模大打折扣。对由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来说,政府的财力支持对于提升担保机构的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政府的财力也是有限的,随着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在调节社会资源的作用不断加大的同时,由政府直接支配的社会资源份额正在逐渐减少,因此政府的支持措施也有一定的限制性;股东的实力是担保机构信用的重要后备力量,在一定情况下,担保机构遇到困难时有可能得到有实力股东的援助。但从长远来看,应当说,在担保机构凭借资本金规模提升自身信用方面,其主要的途径还取决于机构本身的经营能力。
防范风险的能力主要是指担保机构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分散能力、控制能力和化解能力等,也就是担保机构的业务操作水平和管理能力。
代偿债务的意愿是指被担保的客户在发生贷款逾期时,担保机构能否按照与银行的约定及时代客户偿付银行的贷款,是否会赖账。
以上几个方面是构成担保机构信用的基本因素。担保机构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应注意不断完善这些基本因素,以树立自身的信用形象;同时也应及时向银行通报这些基本信用信息,以提高自己的透明度,增进银行对自己的了解。当然,如担保机构能够定期聘请专业资信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并向银行提供资信评级报告,就更有利于银行了解和增强银行合作的信心。
二、担保机构应适当控制担保倍数。担保倍数是衡量担保机构担保风险的重要指标。在初期经验不足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应适当控制担保规模。目前,银行一般要求担保机构的担保倍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5倍以下。因此,担保机构应及时将实际的担保倍数通报给各协作银行,让银行了解担保机构的风险状况。从理论上讲,担保倍数并不是衡量担保机构风险的最科学的指标。随着担保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各方面应借鉴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经验,不仅仅看担保机构的担保倍数, 而且要看担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资信等级。资信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其担保倍数可以更高一些。
三、担保机构与客户之间应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从目前担保机构的担保客户情况看,有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担保客户中国有企业到期转贷的情况较多;个体工商户在担保客户中只占据了很小的规模;私营企业由于近年来发展较快,但依靠自身信用融资困难,因而对信用担保有较大需求,因此私营企业在担保机构的客户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现阶段,私营企业大多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偷漏税收等情况,但在提供就业渠道、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信用担保机构应积极扶持私营企业的发展,并在规范私营企业的管理和帮其建立基本的信用制度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应注意的是,在目前社会信用制度缺失的环境下,私营企业在一定比例的债务资产下会比较重视自己的信用,偿债意愿也较高;但在违约成本低于履约成本时,就有极大的可能不偿还债务,也不排除有骗保和金融诈骗现象。因此从目前情况看,担保机构可选择的客户群是比较窄的,这一担保客户群的基本持征也决定了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应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 与银行相比,担保机构受自身经营历史短、风险管理经验不足、知名度不高以及专业人员少等因素的影响,客户来源相对较少,而银行由于处于第一融资人的位置,往往可以优先了解到企业的融资需求,并掌握了大量的企业经营信息。因此,担保机构应积极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并从银行获得客户来源。从实际情况看,担保机构的客户也主要来源于银行的推荐。反过来说,银行为了不断扩大业务领域、增加贷款规模、提高贷款的安全性,也非常需要寻求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这样就难以避免风险较大的客户进入担保机构的视野。因此,担保机构不应过分依赖银行推荐客户,应积极主动地拓展市场;不应盲目接受担保,要按照自己的担保政策、担保条件与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认真分析,并加强客户的风险预警,否则就要加大自身的风险,就难以培养自己的客户群。
四、担保机构应为担保客户争取利率优惠。担保费,是担保机构通过提升企业的信用、使企业得到了银行的贷款或降低了贷款利率而应获得的报酬。在此过程中,担保机构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风险。另外,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银行的贷款风险减少,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银行也应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因此,担保机构一般应要求银行对经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利率要有一定的优惠。担保机构的资信等级越高,其对企业信用的提升能力和作用越明显,银行贷款利率也应越优惠,只有通过这样的合作,才能真正实现银行、担保机构、贷款企业三赢的目标。
五、担保机构应与银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既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和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实现双方公平、长期合作的基础。从理论上讲,银行是贷款的主体,对风险的控制也更有条件,因此银行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才能避免银行的不作为,避免银行的道德风险,包括有意转嫁给担保机构的风险。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我国建立信用担保体系之后,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加上担保机构的实力过于弱小、资信等级较低或银行不了解而缺乏有力的谈判地位,大多数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不少担保机构也被迫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这一状况不仅造成了担保机构责任与收益的不对等,也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与评估,从而加大了整体风险。
六、担保资金的使用。担保机构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式之一是银行存款,这种存款应首先选择协作银行,这也可以增加银行的信任,但银行不能把这部分资金视为保证金,否则担保机构就可能会无法有效地运用资金。由于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远远大于担保机构的自有资本,在出现代偿时,特别是在出现集中代偿时,可能面临资金困难,因此担保机构应有一定的资金周转预案,如与有关银行协商,在发生担保代偿时,可以得到银行的短期贷款支持等。
处理好以上六个方面的关系,最核心的就是担保机构要有良好的信用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信等级高,并取得银行的了解与信任,就可以争取到比较平等的合作地位,就可以得到银行的支持,就能够发挥出担保机构应有的作用。
来源:苏州国发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