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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起银担合作须持证经营
发布时间:2011-5-4 9:44:08 点击数:2047
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中国银监会就加强双方业务合作有关事宜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1年3月3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并根据担保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资本、信用、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确定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通知》指出,加强银担合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缓解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业务领域,控制业务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银担业务合作。通过加强银担合作,拓展业务领域,改进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培育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同时,注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查。
自2011年3月3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并根据担保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资本、信用、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确定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建立适合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贷款(以下简称担保贷款)特点的业务模式。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品种,进一步优化审贷流程,提高担保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合理确定担保贷款的利率。对担保贷款中的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利率优惠政策。
(来源:苏州农业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