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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业务探讨
发布时间:2011-7-27 10:21:47 点击数:12383
受国家货币政策影响,一方面随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的作用,银行资金被压缩。另一方面因银监会对银行的存贷比监管力度加大,银行贷款规模也受到了刚性限制。所以,今年以来银行的衍生产品开发力度加大,其中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就是其中一品。
因有的银行贷款规模没有了,但有贴现规模,所以才衍生出了这一金融产品。为什么会是贴现业务呢?这与银行的授信对象有关。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直接承兑的。所以,银行不能授信给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付款人,不然就成了银行承兑汇票了。银行授信只能给贴现人,所以,担保公司的业务就变成了贴现担保。
现就贴现担保的两个方面与大家进行共同探讨。
一是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从2011年担保行业整顿后“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对经营范围的规定中只有贸易融资担保,没有票据贴现担保。本人理解的商业票据贴现也是国内贸易融资方式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担保公司是可以经营商业票据贴现业务的。
二是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特性,及银行贴现后票据只能转贴现和再贴现的特性,就注定了担保公司不能成为持票人,行使不了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但非买断性贴现的贴现银行是保留有追索权的。对于贴现银行方面而言,担保公司和票据上的承兑人同属于保证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所以,担保公司在商业承兑汇票代偿后是可以向票据的承兑人追偿。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担保公司最好要求贴现企业同时提供反担保措施。
(来源: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