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的潜在风险
发布时间:2011-8-4 16:00:28 点击数:3189
一、动产抵押权的变化
《物权法》中对动产抵押权的立法口径更加宽泛,大大扩展动产抵押物的范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它财产”均可以办理动产抵押。
二、动产抵押的风险
动产抵押从理论上来讲没有任何问题,但由于风险目前还难以控制,以前银行信贷接受动产抵押也较多,但近年来逐步退出动产抵押,反而担保公司开始接受动产抵押。
1、从实际操作来看,动产抵押对担保公司来说,首要的要求是相当熟悉抵押品所在的行业,能确定抵押物品的真实价值。但现实中,对于某些非通用性的生产设备以及某些组装的生产流水线的真实价值较难确定,未能为担保提供有力的证明。
2、存货抵押的关键是有良好的仓储机构和监管措施,担保公司没有能力管理流动性很强的动产,对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动产往往是存货、预期交割的货物等,目前国内只能委托给中介机构去管理存货、合同货物等,限于国内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信用都不高,无法对已经抵押的货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并监督其去向,甚至对货物的真实所有权也往往无法甄别,往往只注重形式,实质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家中了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担保公司的风险。
3、一物多抵和抵押物品不实是动产抵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担保公司应明确确定抵押物的数量以及真实价值,另一方面提前向抵押物相关登记部门询问该抵押物是否已经抵押,用于防范中小企业老板欺骗担保公司。
4、抵押物价格下跌的风险。一般来说,动产抵押一块中生产设备价格波动的幅度并不会很大,对抵押权的影响不大;主要是存货一块的质押,由于受到国际游资的炒作以及其后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包括石油、黄金、棉花等商品的价格呈现过山车般的波动,对抵押权的影响是较大。
5、《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设立做了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运输工具以及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述规定提高了操作技术要求,如抵押权未登记或未及时登记,均会导致抵押权落空。
6、债务人私自将抵押物转移、变卖的风险。由于动产无法转移占有,导致部分抵押人私自将抵押物转移、变卖,即使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公司仍无法查找下落,部分抵押物因保管不善而贬值,在这方面已有较多的案例。
(来源:苏州亨通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