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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1年度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5-7 9:03:45 点击数:3002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8〕1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近年来该专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社会经济效果,以及担保机构的发展状况和业务开展情况,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经研究决定,2011年度重点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和风险准备金进行适当的补助。现将有关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助资格和条件
申报2011年度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资格和条件:
1.截至2011年12月31日,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运转正常,业务量逐年增长;主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2011年担保费收入占年度总收入60%以上;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2011年日平均担保余额高于2011年日平均注册资本的3倍,且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中小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2.申报担保费及风险准备金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2011年末注册资本南京、无锡、苏州市不低于12,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10,000万元;常州、南通、泰州、镇江、扬州市不低于10,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8,000万元;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不低于8,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5,000万元。
二、补助种类和标准
1.担保业务补助:对符合《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11年度内发生的低于2.5%标准收取的担保费,按照每笔担保业务的担保额按2.5%标准申请差额补助。对向微小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单项担保合同200万元以下)提供的担保业务,可按3%标准申请差额补助。对不收取担保费或收取比例低于0.5%的担保业务不予补助。
2.风险准备金补助:对符合《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2011年末累计平均担保余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可申请不高于20%的补助。
3.对已享受国家2011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的,省财政仅就应享受省财政补贴数减去已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数的差额进行补助。
4.对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申报补助金额,我厅根据本年度担保专项资金总额按比例计算确定实际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关于申请材料的要求
1.申请担保业务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收取的担保费标准和金额以中介机构出具的2011年度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报告必须包括每笔担保业务发生和结束的时间、担保金额、担保费标准、担保费收取金额和与2.5%标准相比的差额、2011年度担保业务汇总数等)。
2.申请风险准备金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计提风险准备金以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2011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同时申请担保业务补助和风险准备金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分别披露已计提风险准备金和2011年度担保业务明细情况。
4.各担保机构和市县财政局的具体申报材料按照《办法》的规定申报,其中:2011年度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2011年度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明细表、2011年度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分地区申请汇总表和2011年度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补助分地区申请汇总表见附件,上述电子表格可以在江苏省财政企业网进行下载,下载网址为:http://218.94.38.183:81/czt。
四、申报时间
各市、县财政局负责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已汇总的本地区担保机构申请材料上报到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同时将有关附件2-4发送至电子信箱39223170@qq.com(标题统一标明:XX市、县2011年担保),逾期不予受理。
对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我厅将委派会计中介机构进行逐笔审查,对申报材料虚假的,将取消申报补助资格。
请各市、县财政局收文后及时布置有关担保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并严格做好材料审核及有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对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联系。联系人:李度星,电话:025-83633103。
附件:1.201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申请表
2.201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明细表
3.201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分地区申请汇总表
4.201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补助分地区申请汇总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