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违约金的适用选择
发布时间:2013-5-13 11:05:07 点击数:1913
定金、订金、违约金的适用选择
在社会经济活动当中,难免出现一些纠纷,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利益,须在合同中设定维护自身利益的条款,定金或者违约金就是非常有利的条款,实践中,定金、订金和违约金适用都比较常见,这三种形式应当怎么选择呢?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有三个限制:一是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可以订立定金合同,也可以直接出具定金收据;二是定金必须先行给付,仅书面约定但未实际给付的,定金条款不生效;三是不得超过主债权金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订金对守约当事人并无多大保护作用。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一般来说,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若认为违约金明显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适当增加或减少违约金。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违约金的数额或者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担保公司来说,定金一般没有适用的情形,常用的为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司法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一般当事人来说,定金和违约金是否同时适用呢?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只能选择其一使用,而不能既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又要求适用违约金条款,具体如何选择,要看哪个对自己更有利。一方面,定金的限制是主债权金额的20%,违约金的限制一般为实际损失的30%,若过高司法机关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权;另一方面,违约金条款的适用相对定金罚则,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比较大;最后一方面,违约情形中,除要求支付违约金之外,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定金罚则排除赔偿责任的适用。就此,一般当事人应自行考量后,慎重选择有利的适用条款,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苏州农业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