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底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6-13 9:05:49 点击数:2902
附:《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
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2]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我省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水平,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省财政设立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组建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引导科技担保、科技保险发展,以及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配套资金等。专项资金分配遵循“总量控制”原则,每家申报单位可以获得的最大额度奖补资金,根据全省资金申报总量及预算安排情况予以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核定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规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领域分为四类:一是科技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二是科技担保风险补偿;三是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四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配套资金。
第六条 科技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充实风险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科技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对担保机构的科技担保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
本办法所称科技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保费给予补贴,冲减企业科技保险保费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依法纳税,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标准,并经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第三章 奖励补偿标准及申报条件
第十条 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科技贷款,按不超过季均贷款余额的8‰给予风险补偿。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补偿资金的条件是:
(一)申报资金时,公司开业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且公司贷款余额及投资余额合计超过到位注册资本的60%,累计发放贷款额及投资额超过到位注册资本的80%;
(二)贷款利率水平不超过国家及省相关规定;
(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定期报送财务季报、年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等;
(四)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为中小科技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按不超过季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担保机构申请科技担保风险补偿的条件是:
(一)科技担保费率不超过3%;
(二)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定期报送财务季报、年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等;
(三)同一笔担保业务没有申请并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给予的担保补贴资金;
(四)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保险,按企业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在地方财政补贴不低于20%的基础上,省财政按地区给予不同比例的补贴。其中,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地区补贴到40%,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地区补贴到50%,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补贴到60%。单户企业享受省财政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申请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条件是:
(一)投保人为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科技保险是指国家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中确定的保险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险及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项目投资损失保险,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技保险险种,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按照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地方财政部门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引导银行向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选定合作银行,协商确定风险补偿资金池额度及具体合作协议,由银行按资金池额度的一定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科技项目。如贷款发生损失,由资金池与银行共同分担,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定期结算。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局应认真审核本地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形成初审意见后,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申请。
第十六条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申报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批准开业文件、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二)贷款业务明细表;
(三)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监管标准和无违规经营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申报科技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应提交的材料:
(一)科技担保业务明细表;
(二)担保对象为科技企业的证明材料;
(三)科技担保业务合同复印件等;
(四)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监管标准和无违规经营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投保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证明材料;
(二)科技保险业务明细表;
(三)保险合同、保费发票等资料复印件。
市、县财政局应向省财政厅提交地方财政补贴不低于20%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科技金融专项引导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省财政厅将审定后的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下拨到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相关机构。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金融机构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申报资格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局应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差错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取消该地区当年申请省财政支持金融业发展各类奖补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局申请科技金融专项资金时,应同时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跟踪评价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十五条 对每年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省财政厅将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