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8-12 15:49:59 点击数:2861
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
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通知》的通知
市各有关担保公司: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按照省财政厅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并于8月31日前按通知要求上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
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江苏省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8〕1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经研究决定,2013年重点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制造和信息产业企业担保业务和风险准备金进行适当的补助。现将有关专项补助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格和条件
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申报2013年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求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1.截至2012年12月31日,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开展一年以上,运转正常;主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2012年担保费收入占年度总收入60%以上;管理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2012年日平均担保余额高于2012年日平均注册资本的3倍,且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制造业和信息产业类中小企业。
2.申报担保费及风险准备金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2012年末注册资本南京、无锡、苏州市不低于12,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10,000万元;常州、南通、泰州、镇江、扬州市不低于10,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8,000万元;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不低于8,000万元,其所属县(市)不低于5,000万元(省辖市的区属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比照省辖市标准;撤县改区所在地的担保机构,自变更起3年内按县(市)的注册资本标准,超过3年的一律参照省辖市标准) 。已享受2013年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的,不得申报本项补助。
二、补助种类和标准
1.担保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2012年度内解保的面向中小制造和信息产业企业开展的低于2.5%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担保业务,按照每笔担保业务的担保额按2.5%标准申请差额补助。对向小微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单项担保合同200万元以下)提供的担保业务,可按3%标准申请差额补助。
以下几种担保业务不予补助:
(1)不收取担保费或收取比例低于0.5%的担保业务;
(2)未开具正规发票或无法核实业务真实性的担保业务;
(3)为以个人名义贷款提供的担保业务;
(4)对单个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0%的担保业务。
2.风险准备金补助: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根据2012年末累计平均担保余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可申请不高于20%的补助。
3.对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申报补助金额,我厅根据本年度担保专项资金总额按比例计算确定实际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三、关于申请材料的要求
1.申请担保业务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收取的担保费标准和金额以中介机构出具的2012年度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为准(报告必须包括每笔担保业务发生和结束的时间、担保金额、担保费标准、担保费收取金额和与2.5%标准相比的差额、2012年度担保业务汇总数等)。
2.申请风险准备金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计提风险准备金以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2012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同时申请担保业务补助和风险准备金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分别披露已计提风险准备金和2012年度担保业务明细情况。
4.各担保机构和市县财政局对担保机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苏财规〔2013〕21号文件要求,填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具体申报材料按照《办法》的规定申报,其中:2013年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2012年度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业务明细表、2012年度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分地区申请汇总表和2012年度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补助分地区申请汇总表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格式见附件,上述电子表格可以在江苏省财政厅网站公告栏进行下载,网址为:http://www.jscz.gov.cn。
四、申报时间
请各市、县财政局于2013年8月31日前将申请报告、相关附件及本地区担保机构申请材料(只需一份)上报到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同时将有关附件发送至电子信箱jsczliduxing@163.com(标题统一标明:XX市、县2013年担保),逾期不予受理。
对各担保机构申报材料,我厅将委派会计中介机构进行逐笔审查,对申报材料虚假的,将取消申报补助资格。
请各市、县财政局收文后及时布置有关担保机构准备申报材料,并严格做好材料审核及有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对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联系。
联系人:祁梅华 李度星,电话:025-83633103。
附件:1.2013年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申
请表
2.201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业务
明细表
3.201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费补
助分地区申请汇总表
4.201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
金补助分地区申请汇总表
5﹒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江苏省财政厅 |
2013年7月30日 |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