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对担保公司的影响(四)
发布时间:2013-10-28 8:39:20 点击数:2616
新《民事诉讼法》对担保公司的影响(四)
对于担保公司来说,新《民事诉讼法》带来的影响有哪些呢,这些影响到底是利是弊呢,担保公司应当如何选择法律适用呢?
第三个篇幅提及了电子数据证据的采纳、诉前调解程序的确立和支付令程序的完善,最后一个篇幅中将要涉及的是: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确立、执行通知同时执行的效力。
一、新增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快速进行
新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前实现担保物权,需随着主债权提出,一则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程序时间漫长,二则二审终审,当事人可以各种手段拖延诉讼进程,三则按照诉讼标的缴纳诉讼费,费用较高。新民诉法新增规定了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后,将不受上述限制的制约,一审终审、审理时间短、诉讼成本低,对担保公司来说,若暂不追究其他反担保人的责任、仅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可直接申请执行拍卖、变卖,大量节约时间、成本。
二、执行通知同时执行、加大执行力度
新民诉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难是多年来民事诉讼的重大问题,执行无法落实,判决书就是一纸空文,毫无作用。法院执行庭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的情形非常普遍,执行通知简直成了被执行人的通风报信通知。新民诉法规定,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有效防止上述行为的发生,对于担保公司来说,也是一个重大利好。
以上四个篇幅共十个方面,比较具体地论述了新民诉法的施行对担保公司的影响,这并非说其他修改就没有影响,只是相对来说,这十个方面的影响比较直接、重大,这些修改总体上对当事人包括担保公司的权益保障是有利的。但作为担保公司,在遭遇法律纠纷时,并不能因为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好处就躺着睡大觉,只有把修改后的法律条文吃透、吃尽,才能提炼出对自身权利保障有益的精神,才能有效地、有针对性地迎接法律的修改带来的变化和影响。
此外,法律由上而下实施有一定的延时性,修改后的法律不一定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贯彻,基层法院需要等待上级法院(江苏省高院)行之有效的指导意见后才能充分发挥修改后法律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修改不一定能即时、完全达到修改的意图和目标,这也需要担保公司摒除盲目乐观的精神、积极迎接各方面挑战。
(来源:苏州农业担保资产保全部 楼丹)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