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股权质押业务在担保行业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3-11-5 10:24:06 点击数:1830
浅谈股权质押业务在担保行业中的应用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在我国普遍存在很久,已经成为了一个“疑难杂症”。国家一方面不断出台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对中小企业进行支持,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和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诸如诚信问题、财务、人力资源等管理方面的“顽疾”使得商业银行难免有所顾忌,产生“惜贷”心理。
目前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基本局限在传统的融资方式,即资产抵押和第三方强担保,而在其他方式的创新上面非常有限。自从担保公司、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兴起后,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步拓宽,融资难问题开始缓解。本文以担保公司为例,自从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进行统一规定,担保公司便开始了对股权质押问题的研究。
优点:
1、灵活便捷,手续简便。出质人只需提供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中关于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以及双方合同文件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即可,没有复杂的审批程序。
2、便于自身的业务渠道拓展。自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进行了统一规定之后,全国范围的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蓬勃发展起来。在当前中小企业资金普遍比较紧张的背景下股权质押融资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这种热烈响应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对股权质押融资有迫切的需求,另一反面也给类似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这样的金融企业提供了一条产品创新的道路,为他们带来巨大的业务运作和效益空间。
但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融资尚属新兴事物,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在经历了不到十年的市场检验之后,还是暴露出一些风险问题: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当质权人从出质人手中接受质权的时候,就开始承担着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受制于企业经营好坏的影响,这种波动幅度将大于传统实物担保资产的价值波动幅度。另外,由于目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面向的客户主要是民营中小企业,此类客户有很大部分存在公私不分、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加大了股价的波动性。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这种情况是指出质人出现故意隐瞒某些事实,使质权人无法清晰的判断所质押股权的真实价格,以此获取更多的融资。此外,有些借款主体甚至会利用第三方股权进行多次融资。
3、发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为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10号文)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高,质权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问题的对策:
针对以上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相应的努力:
1、首先必需要加强对处置企业的日常监督,严格审查出质人的真是背景和信用情况。充分分析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在日常例行走访是,要做到主动和积极,只有通过有效审查,才能鉴别出有实力的企业并使得该股权能够保值增值。
2、其次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有利于促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完善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机制有利于促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虽然目前各地已设置的产权交易场所可以进行有关股权转让的交易,但由于还没有一套大家认可的股权价值评价体系,仍难以满足股权转让的需求。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扶持企业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政策,构建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加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产权交易机构应加强合作,信息共享,利用产权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和占有巨量交易信息的优势,研究制定出一套完善的股权定价体系;严格企业的股权转让程序,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与流动。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银行贷款,质权人可将质押股权直接通过上述交易机构进行正常的转让变现,这将为质权人顺利拓展股权质押贷款这一信贷新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最后需要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做到信息共享。这就要求工商等行政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法院等司法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联合,做到信息共享和多方点监控。使得出质人在任何一个时间和地点发生任何不利于今后正常还贷的情况都能够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有利于质权人及时制定保全措施。除此之外,股权质押之外的辅助担保方式也是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的股权质押业务是一项风险较大的业务,外部环境尚未健全。如何在探索中前进需要各个利益相关者共同出谋划策。
(来源:苏州国发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