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创新的设想
发布时间:2013-11-5 10:30:39 点击数:1743
对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创新的设想
现阶段我国的专业担保公司已呈现股份多元化特点,担保公司在运作过程中都要求实行企业化的管理,作为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同时又要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选择的扶持对象为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产业。运作模式采用为项目提供信用担保的形式,反担保措施多为抵押、质押、信用反担保等,担保费率国家规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半。
目前我国担保业已经达成共识,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低收益,风险与收益不配比的特点。担保业务高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担保业务收益低
贷款担保的高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相对于其低收益而言的。目前我国担保公司承担了借款企业的大部分甚至是全部借款的风险,且由于要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尽量做到不增加企业的负担,担保费率不可能制订的过高,实际中所收取的保费仅为担保额的2%左右,收入与所承担的风险明显不相匹配。这就造成了担保机构担保业务规模做的越大,承担的风险越大,出现代偿损失的可能性越大,而相应的保费收入可能仅能满足日常正常开支的需要。如担保项目出现代偿,往往要出现损失资本金的情况。
二、面对的客户群体有缺陷,抗风险的能力低
对于企业来讲,通过担保公司融资是要增加融资成本的,所以担保公司所面对的客户群体多为有一定缺陷,银行所不认可的企业;也就是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获得资金的企业。这类企业有以下几个特点:1、自身的资产实力有限,基本没有可供抵押的有效资产;2、是大多数企业处于初创阶段,从事的是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面对的是新市场,技术、市场和政策性风险很大;3、是许多企业为民营企业,股东自身的实力有限,出现问题时难于获得外部力量的支持。
三、业务开展的外部环境条件还不完善
担保行业是一种金融中介业务,它服务的是企业和金融机构,执行的是政府的产业政策,担保业务能得到顺利开展,离不开完善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从目前来看,融资担保业务开展的环境还不是很完善。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1、国家政策变化、经济发展策略的调整对担保业可能产生的风险。例如,国家对担保业的税收政策调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对担保资本金运用的限制,国家利率政策变化等。同时,纵观国内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基本上都是以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这就决定了担保公司经营运作上的政策导向性和项目选择上的倾向性,以及费用收取的优惠性。甚至于某些项目体现所谓的的“长官意识”,导致有些担保项目没有经过严格必要的评审和科学决策。还未真正形成“财政性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2、与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行业管理与业务规则的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目前除了1995年6月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外,没有其他的法规来为担保机构提供专门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而现行的《担保法》在制订的时候又比较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保证人的权益保护不够。例如,担保法中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样一来大大加重了保证人的风险,不利于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四、我国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和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健全。
信用最基本的特征是到期履约、还本付息。而信用风险是指在信用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导致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信用已经成为个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通行证。他们通过良好的信用和较高的信用等级体现公司及自身的形象和价值,把信誉当作自己的生命去看待。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信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仍然有不少企业和个人不重视自身的信用,甚至存在恶意骗取银行贷款和担保公司担保的行为。我国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多数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而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抵押物有相当一部分是不被商业银行认可的,或者根本提供不出抵押物,这些企业的抗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最为薄弱,使得担保机构处于更为复杂的市场环境中。
五、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会导致两个基本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交易发生前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债务人比银行和保证人更了解自己的资信、真实的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可以选择向银行和保证人提供不真实或不充分的信息。结果导致“逆选择”银行和保证人误选了资信较差的客户或项目。道德风险问题是发生在交易之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旦贷款拿到手,贷款人及保证人就很难对借款人进行有效监督,加大了风险。
面对的以上问题,注定了担保公司必将面对高风险低收益,风险与收益不相配比的不合理局面。
时代在不断的进步,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已不可逆转。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行业内部与行业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况且,我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资源配置的多样化,从而最终达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即“帕累托最优配置”(所谓帕累托最优配置,即达到这样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在这个资源配置的比例上无论怎样进行调整,对社会的边际效用都是负的,也就是社会的总体效用是递减的)。而一个行业在处于政策性垄断经营的状态下是无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因此,竞争机制的引入也是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需要。
结合我省实际,虽然诸多担保公司在地域、服务功能和服务对象上各有侧重,但也存在一定业务交叉性。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被引入担保行业中,这对我们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来讲既是一个机遇又是一项挑战,但从实际情况看,我个人认为机遇的成分大些。由政府出资成立的机构一般是省内成立最早、实力最强、规模最大的担保机构,通过几年的运做,已逐步摸索总结出了一些经验,积累了部分优质客户资源。更重要的是,在省内乃至全国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通过广泛的跟各家银行、高新区的合作,扩大了自身影响,创出了自身的品牌。因此,我认为现阶段,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应抓住眼前的机遇,在较短时间内把担保业务做大做强,将自身打造成区域内担保行业的龙头,创造更多的社会及经济效益,从而更好的获得政府在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
面对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与我国加入WTO后的来自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担保行业应居安思危。从近的来讲,现在各家中小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竞争加剧,业务品种不断翻新;从长远来看,多元化股份的甚至外资公司也有可能进入我国担保领域。而股份多元化的担保公司一旦开展业务,当然他们开展的肯定是商业担保项目,如招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政府性担保机构将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人可能认为,我们是政府性的担保机构,与股份多元化的商业担保公司的业务没有交叉,不存在冲突。其实不然,从资金来源上看,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确实有比较浓厚的政府背景;但是从运作方式的角度看,绝大多数担保机构采取的是商业化的运作模式,简单的说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模式,国家除了出台担保机构营业税免征三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担保基金的追加和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弥补方面,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相关政策,而且全国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因此,当前的担保机构不可能不开展商业担保业务品种)与股份多元化的金融机构相比:优势方面,1、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可依托行政手段,行业管理部门等对企业的情况进行了解,项目选择上占有优势。2、政府性担保机构一般已经运作了几年,有一定的客户群体和项目来源。劣势方面1、从目前情况看,规模上,政府性担保机构无论是资金规模还是人员、技术均已不占优势。2、从运做机制上,担保机构如为政府出资,就要体现政府意图,相对就不如股份多元化担保公司机制灵活。3、在抵御风险的能力上,股份多元化担保公司本身就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起来,均把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分散机制放在首位,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强于政府性担保机构。
我国的担保行业还处在发展过程中的初级阶段,政府性担保机构的正常运做主要靠政府的资金扶持。但如果想在未来的竞争中取胜,光靠政府的扶持是不行的。因此,政府性担保机构要主动抓住现在的机遇,充分利用现有的自身优势占领市场,控制企业资源,为将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同时,现阶段担保行业高风险低收益的现状必须打破,政府性担保机构应在经营上有自己的特色,走风险和收益相结合的道路。在强调体现政府政策导向、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前提基础上开发出新的担保方式与之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现提出一个“风险担保”的概念与大家探讨。
所谓“风险担保”,顾名思义其风险要比普通担保大,这里增大的风险主要指反担保措施的设定而言。“风险担保”的担保对象拟设定为符合担保方向的成长性良好的企业,该企业应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较高的预期利润率。并且,很重要的一点,该企业自有的资产和权利无法满足普通担保要求的足额的反担保措施。其具体措施拟设定如下:1.对考察合格的项目给予担保,担保收取的费用采取按贷款一定比例与企业取得利润的一定比例相结合的方法。其中贷款的一定比例是固定的,而企业取得利润的一定比例则是根据预期企业的赢利情况上下浮动的。2.反担保措施可以不拘泥于全额的抵押或质押等,应把重点放在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生存有密切关系,起决定作用的资产或权利上,如果企业失去此项资产或权利则无法生存。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真正调动起企业还贷的积极性。3.担保公司对企业经营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健全财务等相关服务,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予以监控,但担保公司并不占有企业的股份,只承担债务风险而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在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时担保公司有权要求企业提前还贷,并且,如发生替企业代偿的风险,公司保留追偿权。
这样一来,在普通担保业务中所遇到的担保收益低、项目资源贫乏、反担保措施难以落实等问题都迎刃而解了;并且,由于担保费用的一部分是从企业的未来利润中收取,在担保公司取得收益的同时并没有加重企业的现有负担。但我们应同时注意到,搞“风险担保”由于反担保措施的不足额,将大大增加担保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风险担保”项目时要格外谨慎,相比普通担保项目的条件限制要高一个等级。
谈到“风险担保”,有必要将其与风险投资相区分。风险投资按投资方式分,风险资本分为直接投资资金和担保资金两类。前者以购买股权的方式进入被投资企业,而后者以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对被投资企业扶助。“风险担保”与其后者主要区别为:
1、从是否占有风险企业股份的角度看。风险投资一般要求持有风险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而“风险担保”则不要求占有被担保企业的股份。
2、取得收益的方式不同。风险投资以转让增值的股份获取收益,而“风险担保”则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作为其收入。
3、投资选择的企业所处时期不同。风险投资选择的企业为处于创业初期的企业,没有形成一定的赢利能力。“风险担保”则选择已相对成熟,有一定赢利能力,能确保还贷的企业。
4、运做周期不同。风险投资具有长期性,其周期一般为4~8年。“风险担保”则相对较短,大体相当于企业的贷款期限。
5、承担风险不同。风险投资往往要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而“风险担保”只承担债务风险。
6、退出机制不同。风险投资在风险企业发育到相对成熟时通过转让股份退出投资。“风险担保”以被担保企业偿还贷款,付清担保费用为项目的完结。
当前,政府性担保机构大多面对高风险低收益,收入与所担风险不成比例的问题。且由于担保机构所面对的客户群体的特殊性,反担保措施不易落实,有可行性的项目资源贫乏,导致政府扶持企业的意图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风险担保”则能很好的解决上述问题,实现政府、担保公司、企业“三赢”的效果。
1、“风险担保”能有效解决担保行业低收益的问题,且增加的部分收益来自于企业贷款后取得的利润,因此并不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有效降低了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2、在“风险担保”情况下,担保机构要真正参与到企业经营中去,对企业的经营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对于普通担保的保后监管来讲,增强了对风险的防范。
3、扩大了客户群体。担保机构在做业务的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科技含量很高,发展前景很好的项目,但苦于反担保措施难以落实不得不放弃。“风险担保”的出现使这部分项目的运作成为可能,从而扩大了客户群体。
4、担保资金的运做必然要求资金的保值增值性,“风险担保”提高了担保机构的收益,有利于担保资金自身规模的滚动扩大。
5、“风险担保”在担保项目运做过程中注重风险与收益相配比,促进了担保机构与市场经济的接轨。
6、“风险担保”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一定程度上节省了财政对担保行业的支出。
当然,任何事物均具有两面性。“风险担保”虽然具有上述种种优点,但如果要实际运的话还需要解决很多问题,如:项目反担保措施不足如何获得主管部门认可、担保风险如何有效规避、贷款企业利润如何确认、如何给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建议等等。
(来源:苏州国发担保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