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会员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7-22 9:51:39 点击数:5716
苏融担[2014]9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
会员信息共享制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会员信息共享制度》已经2014年6月12日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三届八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制度要求认真试行。
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
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
会员信息共享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行业风险防范机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保障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经6月12日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三届八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特建立苏州市融资担保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会员信息共享制度。
一、强化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银监委于2010年印发的银监发[2010]75号《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2、担保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后,要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要求,主动、及时、准确、全面向本辖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担保机构向本辖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将相关情况报告商会。
4、商会接到担保机构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会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各类重大风险事件,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完善担保代偿情况申报制度。
1、担保机构每月填报担保业务统计报表时,要按报表要求如实填报发生的代偿和代偿损失。
2、对于金额较大的代偿或代偿损失,单笔代偿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代偿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除按报表要求填报外,还应另外补充上报简要的相关情况,如:代偿原因、受保企业、合作银行、处置预案等。
3、担保机构填报的代偿情况,商会除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苏州市经信委外,不对外公开,不对内交流。
4、根据担保机构报送的代偿情况,商会应积累资料、剖析案例、总结分析,及时提示担保机构防范风险。
三、建立受保企业黑名单通报制度。
1、建立受保企业黑名单通报制度,防止会员单位重蹈覆辙。
2、受保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属黑名单通报对象:
(1)受保企业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担保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2)受保企业有力偿还而故意不如期偿还银行贷款,致使担保公司造成代偿的;
(3)受保企业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转移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受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5)受保企业因其它原因造成担保机构重大代偿和代偿损失的。
3、担保公司发现并核实受保企业有以上情形的,应及时上报给商会。
4、商会接到受保企业黑名单报告后,就在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向商会会员通报,进行风险提示。
四、本制度自2014年7月1日起试行。